訴願制度之機能除為滿足有權利必有救濟之法治國原理外,亦為求行政機關內部能自我審查,使其能對於所為之行政處分為事後審查,故於訴願制度之設計中,人民得提訴願之範圍不僅及於合法性、尚及於妥當性之問題。原處分機關對系爭事實較為瞭解,對於行政機關而言,訴願程序使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自我審查的機會,如發現處分有瑕疵,能較快自我更正,維護法律尊嚴,人民權益亦得保障。所以如果可以妥善利用訴願程序,將可以更有助於解決行政事件上的爭議與協助人民確定公法上的權利義務,並有助於減輕司法資源的耗損。 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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